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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辦法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 一 章 繼續教育

 

第 一 條 臺灣哲學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1. 專科以上學校、學會、協會、財團法人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哲學諮商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參加者,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3點。

  2. 向本會登錄之哲學諮商督導:接受本會認證之哲學諮商督導所提供之個別或團體督導,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督導,每小時積分1點,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3. 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哲學諮商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積分1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5點。

  4. 本會舉辦之實務研討會:參加者,每次積分1點;提案報告者,每次積分3點;指導者,每次積分3點;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5. 於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哲學諮商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3點,第二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6. 於國內外大學進修哲學諮商專業課程:每學分積分3點;每學期超過10點者,以10點計。

  7. 於本會或國內外大學開設哲學諮商專業課程:每學分積分5點;協同教學者,每單元積分1點,至多3點,每學期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8. 於本會講授哲學諮商教育推廣課程:每次積分1點;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9. 於國內外哲學諮商專業研究機構進修: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2點;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5點;超過25點者,以25點計。

第 二 條 違反《哲學諮商倫理守則》,受懲戒處分應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者,不得以本辦法所定應接受之繼續教育抵充。

 

第 二 章 積分採認

 

第 三 條 申請積分採認之審查規定

  1. 參加專科以上學校、學會、協會、財團法人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哲學諮商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或授課者,應檢附課程表及主辦單位出示之出席證明或研習證明。

  2. 凡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哲學諮商學術研討會,或在研討會發表論文,或是擔任演講者,應檢附主辦單位出示之出席證明、論文發表證明影本,或議程影本。

  3. 於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哲學諮商原著論文者,應檢附論文或著作之首頁影本。

  4. 於國內外大學進修哲學諮商專業課程,應以學期為單位,檢附成績單。

  5. 於國內外大學開設哲學諮商專業課程者,應以學期為單位,檢附開課證明及課程表。

  6. 於國內外哲學諮商專業研究機構進修者,應檢附研習證明及機構出具之出席證明。

第 四 條 申請採認繼續教育積分時數者,應依第3條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審查,本會於受理日起4週內回覆審查結果,並依通過之積分時數登錄繼續教育積分時數。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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