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哲學諮商學會哲學諮商專業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 月 日第1屆第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臺灣哲學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能轉化哲學諮商師專業理論知識,期能透過完善之專業實習制度與訓練課程,以厚實哲學實踐之能力,確保專業服務品質。為此,訂立《哲學諮商專業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實習」包括「實務實習」、「督導實習」。
「實務實習」係指本會舉辦之「核心能力養成課程」之實習訓練。
「督導實習」係指本會舉辦之「哲學諮商督導養成課程」之實習訓練。
第 三 條 從事實務實習之學員稱為「實習哲學諮商師」。
實習哲學諮商師於實習前,應修讀完成「核心能力養成課程」之基礎課程及哲學諮商課程,並接受個別哲學諮商12小時以上。
從事督導實習之學員稱為「實習哲學諮商督導」
實習哲學諮商督導於實習前,應修讀完成「督導能力養成課程」之學理研習課程,並接受過個別或團體哲學諮商督導50小時以上。
第 四 條 從事實習之哲學諮商師、實習督導或實習哲學諮商師(以下簡稱實習人員)於實習期間,應定期接受本會認證之哲學諮商督導之指導。
第 五 條 實務實習項目及時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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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哲學諮商實習 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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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哲學諮商實習 3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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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督導 20小時
督導實習項目及時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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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哲學諮商督導實習 3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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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哲學諮商督導實習 3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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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督導之指導 20小時
第 六 條 實習應以連續方式為之,實習若有中斷,即須重新實習。
第 七 條 實習人員及督導應遵守《臺灣哲學諮商學會哲學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第 八 條 實習成績考核以七十分為及格。考核內容得包括案例報告、實習記錄、實習心得報告等。
第 九 條 實習期間,實習人員若是認為督導所提供之指導無法獲益,在與督導討論協商後,可申請更換督導。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萬物的和平在於秩序的平衡,秩序就是把平等和不平等的事物安排在各自適當的位置上。
Augustinus Hipponensis 奧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