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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哲學諮商學會哲學諮商專業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 月  日第1屆第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臺灣哲學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能轉化哲學諮商師專業理論知識,期能透過完善之專業實習制度與訓練課程,以厚實哲學實踐之能力,確保專業服務品質。為此,訂立《哲學諮商專業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實習」包括「實務實習」、「督導實習」。

「實務實習」係指本會舉辦之「核心能力養成課程」之實習訓練。

「督導實習」係指本會舉辦之「哲學諮商督導養成課程」之實習訓練。

第 三 條 從事實務實習之學員稱為「實習哲學諮商師」。

實習哲學諮商師於實習前,應修讀完成「核心能力養成課程」之基礎課程及哲學諮商課程,並接受個別哲學諮商12小時以上。

從事督導實習之學員稱為「實習哲學諮商督導」

實習哲學諮商督導於實習前,應修讀完成「督導能力養成課程」之學理研習課程,並接受過個別或團體哲學諮商督導50小時以上。

第 四 條 從事實習之哲學諮商師、實習督導或實習哲學諮商師(以下簡稱實習人員)於實習期間,應定期接受本會認證之哲學諮商督導之指導。

第 五 條 實務實習項目及時數包括:

  1. 個別哲學諮商實習                        48小時

  2. 團體哲學諮商實習                        30小時

  3. 接受督導                                           20小時

督導實習項目及時數包括:

  1. 個別哲學諮商督導實習               30小時

  2. 團體哲學諮商督導實習               30小時

  3. 接受督導之指導                             20小時

第 六 條 實習應以連續方式為之,實習若有中斷,即須重新實習。

第 七 條 實習人員及督導應遵守《臺灣哲學諮商學會哲學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第 八 條 實習成績考核以七十分為及格。考核內容得包括案例報告、實習記錄、實習心得報告等。

第 九 條 實習期間,實習人員若是認為督導所提供之指導無法獲益,在與督導討論協商後,可申請更換督導。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萬物的和平在於秩序的平衡,秩序就是把平等和不平等的事物安排在各自適當的位置上。

Augustinus Hipponensis 奧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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