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臺灣哲學諮商學會理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執行本會任務,針對哲學諮商專業發展所需,規劃並提供長短程訓練計劃與課程,落實哲學諮商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考核、訓練之制度與評鑑,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四條設置繼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立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主要執行任務如下:
壹、辦理哲學諮商師養成教育及考核、訓練相關規章、辦法之研議、擬訂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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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哲學諮商師應具備之核心能力,提出報告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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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師核心能力養成課程科目及內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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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哲學諮商師養成教育課程架構及有效的哲學諮商師培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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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學程應含科目、學分數,及養成教育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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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師養成教育訓練課程。
貳、辦理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及考核、訓練相關規章、辦法之研議、擬訂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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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辦法》與各項相關規定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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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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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各項相關規定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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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規劃及辦理各類哲學諮商繼續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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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各類專長能力教育訓練課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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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各類專長能力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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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督導養成課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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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督導養成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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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講師養成課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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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講師養成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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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高級講師養成課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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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高級講師養成課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人,委員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委員因故辭卸職務時,得由理事長視需要補提名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任期一年,由委員推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祕書處。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若經本會理事會議否決時中止執行。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機關、機構人員列席。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之資料。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十一 條 本委員會執行任務所需經費,得提請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提供。
第 十二 條 本組織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組織規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只要我能擁抱世界,那擁抱得笨拙又有什麼關係。
Albert Camus 卡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