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臺灣哲學諮商學會理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執行本會任務,制定哲學諮商專業倫理守則與倫理案件申訴辦法,受理並執行相關之申訴、調查與仲裁工作,推展諮商倫理教育,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四條設置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立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倫理委員會主要執行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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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哲學諮商專業倫理守則」,辦理倫理守則疑義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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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倫理事件申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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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訴、進行調查、審議、調解與仲裁處理會員及哲學諮商師倫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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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學術與教育委員會舉辦及推展哲學諮商倫理教育訓練課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研議、規劃、訂立之各項辦法規章均須提交本會理事會議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倫理委員五至十人,委員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委員因故辭卸職務時,得由理事長視需要補提名聘任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任期一年,由委員推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祕書處。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若經本會理事會議否決時中止執行。
第 九 條 委員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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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倫理申訴事件,由召集人受理申訴案件,並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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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接受召集人分派,負責受理倫理守則之解釋及倫理申訴事件之申請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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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會員有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之情事,本委員會得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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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專業倫理案件之主動調查與申訴之仲裁與懲戒,依委員會議全體委員決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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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考慮社會變遷與需求,主動研擬修訂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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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哲學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應主動提案委員會,結合本會其他委員會辦理專業倫理相關研習活動、訓練課程及研究案。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機關、機構人員列席。
第 十一 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之資料。
第 十二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十三 條 本委員會執行任務所需經費,得提請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提供。
第 十四 條 本組織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組織規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世間最珍貴的不是「得不到」和「已失去」,而是現在能把握的幸福。
Σωκράτης 蘇格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