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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哲學諮商學會專業證書授與及換證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 一 條 臺灣哲學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哲學諮商從業人員專業能力,確保服務品質,依《哲學諮商師認證辦法》、《哲學諮商督導認證辦法》、《哲學諮商講師認證辦法》、《哲學諮商高級講師認證辦法》、《哲學諮商各類專長能力認證辦法》、《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辦法》,訂立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授與之專業證書包括:哲學諮商師、哲學諮商督導、哲學諮商講師、哲學諮商高級講師

第 三 條 申請者須為本會有效會員。

第 四 條 申請授與「哲學諮商師」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規費,向本會考試認證委員會提請認證申請,通過認證者始授與證書:

  1. 申請書。

  2. 完成本會《哲學諮商師核心能力養成課程科目及內涵標準》之養成教育課程證明。

  3.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 五 條 申請授與「哲學諮商督導」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規費,向本會考試認證委員會提請認證申請,通過認證者始授與證書:

  1. 申請書。

  2. 完成本會《哲學諮商督導養成課程標準》之養成教育課程證明。

  3.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 六 條 申請授與「哲學諮商講師」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規費,向本會考試認證委員會提請認證申請,通過認證者始授與證書:

  1. 申請書。

  2. 完成本會《哲學諮商講師養成課程標準》之養成教育課程證明。

  3.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 七 條 申請授與「哲學諮商高級講師」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規費,向本會考試認證委員會提請認證申請,通過認證者始授與證書:

  1. 申請書。

  2. 完成本會《哲學諮商高級講師養成課程標準》之養成教育課程證明。

  3.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 八 條 各類專業證書自授證日期起,每五年應辦法證書更新,應於證書應更新日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規費,向本會申請換證:

  一、原領專業證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依本會《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辦法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1. 哲學諮商師:每年至少15點,五年累計100點,其中應包括專業倫理課程15點,可申請哲學諮商師換證。

  2. 哲學諮商督導:每年至少20點,五年累計150點,其中應包括督導相關繼續教育課程15點,可申請哲學諮商師及哲學諮商督導換證。

  3. 哲學諮商講師:每年至少20點,五年累計150點,其中應包括講師相關繼續教育課程15點,可申請哲學諮商師及哲學諮商講師換證。

  4. 哲學諮商高級講師:每年至少30點,五年累計200點,可申請哲學諮商師、哲學諮商講師及哲學諮商高級講師換證。

第 九 條 逾期換證者,繼續教育積分點數須累計,累計標準如下:

  1. 哲學諮商師:每逾一年須累計20點,不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2. 哲學諮商督導:每逾一年須累計30點,不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3. 哲學諮商講師:每逾一年須累計30點,不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4. 哲學諮商高級講師:每逾一年須累計40點,不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第 十 條 各類證書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繳納規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申請補發。

第 11 條 申請各類證書、補發及換證之規費為新台幣150元。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夫唯不爭,故無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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