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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臺灣哲學諮商學會理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執行本會任務,針對哲學諮商專業發展所需,規劃並提供長短程訓練計劃與課程,落實哲學諮商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考核、訓練之制度與評鑑,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四條設置繼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立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主要執行任務如下:

壹、辦理哲學諮商師養成教育及考核、訓練相關規章、辦法之研議、擬訂與建議

  1. 針對哲學諮商師應具備之核心能力,提出報告與建議。

  2. 研擬《哲學諮商師核心能力養成課程科目及內涵標準》

  3. 研究哲學諮商師養成教育課程架構及有效的哲學諮商師培育方法。

  4. 研擬哲學諮商學程應含科目、學分數,及養成教育內涵。

  5. 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師養成教育訓練課程。

貳、辦理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及考核、訓練相關規章、辦法之研議、擬訂與建議

  1. 研議《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辦法》與各項相關規定及事務

  2. 研擬《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

  3. 辦理《哲學諮商師繼續教育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各項相關規定及事務

  4. 研究、規劃及辦理各類哲學諮商繼續教育課程

  5. 研擬《哲學諮商各類專長能力教育訓練課程標準》。

  6. 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各類專長能力教育訓練課程

  7. 研擬《哲學諮商督導養成課程標準》

  8. 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督導養成課程

  9. 研擬《哲學諮商講師養成課程標準》

  10. 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講師養成課程

  11. 研擬《哲學諮商高級講師養成課程標準》

  12. 研究、規劃及辦理哲學諮商高級講師養成課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人,委員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委員因故辭卸職務時,得由理事長視需要補提名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任期一年,由委員推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祕書處。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若經本會理事會議否決時中止執行。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機關、機構人員列席。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之資料。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十一 條 本委員會執行任務所需經費,得提請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提供。

第 十二 條 本組織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組織規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只要我能擁抱世界,那擁抱得笨拙又有什麼關係。

Albert Camus 卡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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