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實習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臺灣哲學諮商學會理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執行本會任務,針對哲學諮商專業實習之發展、規劃、教育、考核、訓練之課程、方案、制度與評鑑,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四條設置專業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立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則係辦理哲學諮商師相關專業實習訓練、考核與認證各項事宜,主要執行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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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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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督導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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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哲學諮商實習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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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哲學諮商督導實習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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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哲學諮商實習機構審查與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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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及執行實習機構評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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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及公告合格實習機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研議、規劃、訂立之各項辦法規章均須提交本會理事會議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人,委員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委員因故辭卸職務時,得由理事長視需要補提名聘任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任期一年,由委員推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祕書處。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若經本會理事會議否決時中止執行。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機關、機構人員列席。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之資料。
第 十一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十二 條 本委員會執行任務所需經費,得提請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提供。
第 十三 條 本組織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組織規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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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ριστοτέλης 亞里斯多德